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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生,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陈永生委托代理人施璟,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丁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生与被告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生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永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永生负担。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