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4号原告冯某,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工人。被告史某,唐山三友集团氯碱有限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