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4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单琪森与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437-1号申请人单琪森。被申请人张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琪森与被申请人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日28日以(2013)高民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赔偿款。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新国在(2013)高民初字第1912号判决书中的赔偿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