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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志英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行初字第373号原告郭志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知,女。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原告郭志英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京公丰(2013)第23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志英诉称:2012年7、8月份,梁××、景××带领上千名身穿警服、带防暴头盔、手持盾牌的警察,先后6次在原告房屋所在地石榴庄村拉起警戒线,利用暴力手段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石榴庄村30户左右村民家进行非法强拆,没有任何手续、也不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拆毁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石榴庄村民的合法房屋,致使原告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对警察参与征地拆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尽管如此,也没有阻止被告实施违法行为。这是什么动机使其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若不是利益驱使,难道是其土匪本性使然。基于此,原告于2013年9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但遭到拒绝。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供涉案的政府信息,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然而,被告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京公丰(2013)第23号-答复告);2、责令被告公开“丰台公安分局参与石榴庄拆迁的决策人员名单”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不具备法定要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郭志英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岱审 判 员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