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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彩苗与邬盛杰、邬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19号原告赵彩苗与被告邬盛杰、邬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彩苗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盛杰、邬岳平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邬盛杰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大田路2幢202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截止2013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邬盛杰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彩苗利息人民币8000元,被执行人邬岳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7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