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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诉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牛书娟与任文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书娟,任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铜民诉保字第0439号申请人牛书娟,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关山村2队。被申请人任文莉。申请人牛书娟因与被申请人任文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任文莉名下的苏x号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16万元),担保人牛守用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南北京路西商住东楼X室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任文莉名下的苏X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牛守用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南北京路西商住东楼X室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