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特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楠申请宣告吴梅花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106号申请人陈楠,女,2000年10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冬芳,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陈楠要求宣告吴梅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楠诉称,吴梅花系申请人陈楠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陈爱国已于2007年去世,吴梅花于200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12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吴梅花为失踪人。经查,吴梅花,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吴梅花与申请人陈楠系母女关系,吴梅花于2001年4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吴梅花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梅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梅花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梅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