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袁恒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恒,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438号原告袁恒。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江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幸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恒负担。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