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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中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贵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中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九同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4815-X。法定代表人:林斌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贵平,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美都新城,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30127029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贵平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贵平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