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项民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佳佳、马春娅、李炫辰、马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心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李佳佳,男,回族,1986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被告马春娅,女,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永丰乡。被告李炫辰,男,回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被告马劝,女,回族,1986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佳佳、马春娅、李炫辰、马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凡秀兰审 判 员  田济民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