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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中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南充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南充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林,张建华,黄银香,杨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中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责人赵小平,行长。被执行人南充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黄银香。被执行人杨家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民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南充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林、张建华、黄银香、杨家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桑园街203号“金果园”小区金果园在建工程未销售部分【1、冻库(4、5号楼负一层:4390.9㎡),2、车库(除物管用房外的374.76㎡),3、商铺(995.34㎡)】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