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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郭邦发与汉滨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邦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郭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汉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郭邦发,男,生于1957年12月21日,汉族,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地址在汉滨区五星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孝成,区长。委托代理人程刚,汉滨区农经站干部。委托代理人房启财,汉滨区农经站干部。第三人郭国兴,男,生于1958年4月1日,汉族,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新街村*组。委托代理人姚舜来,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邦发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郭国兴与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邦发承担。审 判 长  王建红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青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