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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蒋连科与杨双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02号申请人:蒋连科,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杨双林,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人蒋连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双林驾驶的的“皖lfh002”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4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连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双林驾驶的的“皖lfh002”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蚌西停车修理厂负责人周敬生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