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志勇与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勇,现在住中阳县滨河小区4号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高建武,成年,中阳县司法局职工,现在中阳县凤城南街东10排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勇与被执行人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也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阳县人民法院(2012)中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关平审判员 牛志强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海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