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何满仓申请执行曹世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满仓,曹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何满仓,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世军(有名曹康),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满仓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7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世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世军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7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