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阳与被告陈丽华、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阳,陈丽华,许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李晓阳,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华,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永亮,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阳与被告陈丽华、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晓阳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