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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军保与成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保,成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29号申请人王军保,男。委托代理人刘小荣,男。被执行人成安民,男。申请人王军保与被执行人成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王军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成安民给付货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成安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军保农药款27000元,其余6240元申请执行人王军保自愿放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