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87、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贾景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景彪,陈景全,陈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87、788号申请执行人贾景彪���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景全,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启文,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两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14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启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89824.71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秀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