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范某某与胡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范某某,胡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胡某某,男,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某某,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范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范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甲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