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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范某某与胡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范某某,胡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胡某某,男,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某某,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范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范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甲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