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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孟四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孟四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497号原告王艳,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孟四中,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司法局朱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艳与被告孟四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被告孟四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勤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4年生育一女孟鑫迪,2006年生育一子孟子豪。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端与原告吵闹,在外务工却向原告隐瞒务工收入。原告在家无任何收入,母子三人生活十分困难。2008年,原、被告再次因感情原因发生争执,原告要求离婚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避免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一人离家到外务工,至今已经四年有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孟鑫迪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孟子豪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孟四中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而且生育有两个子女。被告也从没有打骂过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离家出走,从不回家,也不照顾子女,原、被告的两个子女都由被告的父母抚养照顾。原、被告分居时间的长短也是因为原告离家出走造成的,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艳与被告孟四中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8月6日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3月7日生育一女孟鑫迪,2006年7月1日生育一子孟子豪,又名王阳。现两个子女均在塔桥镇孟赵小学就读。2007年5月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有时会因家务琐事生气。2009年春上,原告开始在其娘家生活,原、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证据不力,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无法共同生活,和好无望。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告未做绝育手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原、被告婚生子女户口本复印件,(2012)上民一初字第595号判决书一份、塔桥镇孟赵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塔桥镇孟赵小学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对被告父亲孟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子一女,本应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原告常年在其娘家生活,与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王艳于2012年即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以证据不力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子孟子豪、婚生女孟鑫迪自出生后,虽跟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但婚生女孟鑫迪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母女进行言语沟通、方便生活,因此以婚生子孟子豪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孟鑫迪由原告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艳与被告孟四中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孟鑫迪由原告王艳自行抚养,婚生子孟子豪由被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白国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