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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惠爱棉与郝家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爱棉,郝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惠爱棉被执行人郝家银本院在执行惠爱棉与郝家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4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