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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乔阳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乔阳电器有限公司、史国平、董惠娟、史红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乔阳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乔阳电器有限公司,史国平,董惠娟,史红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42562-4,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新芳新西路。法定代表人史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6609-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层B座。法定代表人王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乔阳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25816-5,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胡顺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乔阳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28178-9,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胡顺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惠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红岩。上诉人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乔阳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乔阳电器有限公司、史国平、董惠娟、史红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鼓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