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海于仕伦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州嘉和银通印铁刷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于仕伦商贸有限公司,青州嘉和银通印铁刷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上海于仕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郑正清,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飞,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嘉和银通印铁刷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北环一路****号。法定代理人刘洪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于仕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嘉和银通印铁刷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于仕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于仕伦商贸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