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牟振双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民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牟某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