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革章、王成坤与王成坤、王正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革章,王成坤,王正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于革章。委托代理人赵振绕。被告王成坤,年龄不详。被告王正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革章与被告王成坤、王正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革章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坤、王正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革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革章撤回对被告王成坤、王正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由原告于革章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