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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革章、王成坤与王成坤、王正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革章,王成坤,王正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于革章。委托代理人赵振绕。被告王成坤,年龄不详。被告王正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革章与被告王成坤、王正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革章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坤、王正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革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革章撤回对被告王成坤、王正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由原告于革章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