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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余建平与田淑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平,田淑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通民初字第53号原告:余建平,女,汉族,1966年1月1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田淑蓉,女,汉族,1954年6月22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平诉被告田淑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淑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平撤回对被告田淑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宋光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