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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友信投资有限公司,关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执异字第2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信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关治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治民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友信公司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粤BXX**号牵引车和粤BXX**号挂车的执行程序违法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1)湛霞法执字第266号拍卖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湛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港币557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湛霞法执字第266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粤BXX**号牵引车和粤BXX**号挂车。2013年10月21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拍卖的车辆,已于2011年5月23日另案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法院裁定拍卖的粤BX**号牵引车和粤BHX**号挂车正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期限内。因此,法院裁定拍卖的上述车辆执行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拍卖裁定。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拍卖的车辆,已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而且在有效查封期限内,属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于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11)湛霞法执字第266号拍卖裁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2011)湛霞法执字第266号拍卖裁定书及拍卖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维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根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