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谢长远与刘彬、叶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远,刘彬,叶长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601号原告:谢长远,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乔英,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叶长年,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谢长远与被告刘彬、叶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子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巩平、人民陪审员陆云成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乔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彬、叶长年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长远诉称:因周转资金需要,刘彬、叶长年于2012年2月20日与谢长远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刘彬、叶长年向谢长远借款100万元,刘彬、叶长年以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某室房屋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双方还对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谢长远于2012年2月24日通过招商银行合肥分行亳州路支行向刘彬的账户转付借款10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满,但刘彬、叶长年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长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刘彬、叶长年向谢长远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8万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2年5月24日暂计算至2013年7月2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刘彬、叶长年承担谢长远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3、谢长远对刘彬、叶长年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某室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彬、叶长年负担。刘彬、叶长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刘彬、叶长年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0日,刘彬、叶长年与谢长远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刘彬、叶长年向谢长远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双方还约定,如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1%计算罚息;逾期每超过一个月,在上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1%的罚息,直到还清为止。双方还约定,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2012年2月24日,谢长远向刘彬的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2年2月20日,刘彬、叶长年向谢长远出具承诺书(房产),承诺如在2012年5月19日前未能及时归还100万元,刘彬、叶长年自愿委托谢长远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某室房屋的房产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谢长远对所得款项优先受偿。2012年2月27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刘彬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某室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字第*********号)进行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他证号为合*字第*********号,他项权人为谢长远。2013年8月30日,谢长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谢长远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汇款业务回单、收条、承诺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以及谢长远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汇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谢长远2012年2月24日向刘彬支付借款,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5月23日。刘彬、叶长年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谢长远自愿将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3年7月23日,谢长远主张逾期利息2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刘彬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某室房屋的房产已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权登记,权利人谢长远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谢长远主张律师费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彬、叶长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长远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7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刘彬、叶长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长远律师费5万元;三、原告谢长远对被告刘彬、叶长年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某室房屋的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10元,由被告被告刘彬、叶长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子钰代理审判员 巩 平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