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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祥与雷乐华、王晓平、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雷乐华,王晓平,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王祥。委托代理人:胡伟,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勤,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乐华。被告:王晓平。被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诉被告雷乐华、王晓平、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以与被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947元,由原告王祥缴纳(已交)。审 判 长  马太庆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黄永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禹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