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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将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温州伟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李春生、林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温州伟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李春生,林上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将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李建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温州伟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告李春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被告林上凯,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温州伟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李春生、林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于2013年12月13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李善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木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