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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执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朱支红与朱贵顺、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顺,朱支红,连云港市天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4538号申请人朱贵顺,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朱支红,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天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朱贵顺、朱支红与连云港市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赣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魏凯执行员  涂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