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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文龙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都广场3号楼2505、2506。法定代表人陈彦吏。被执行人周文龙,住址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文龙应于2013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90万元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