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光富,郭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光富,郭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光富。被告郭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光富、郭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狄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