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终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传军与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传军,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终字第003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传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国平。委托代理人:魏文武,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国平与陈传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陈传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沈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武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陈传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