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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泉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4-18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1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18992-6。法定代表人:XXX,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汉族,1947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馨,女,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713-1。法定代表人:游达,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侵害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拯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