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文兵因与袁磊、曹冬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李文兵,男。被申请人袁磊,男。被申请人曹冬徕,男。申请人李文兵因与被申请人袁磊、曹冬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曹冬徕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湘L356**)一辆。申请人李文兵以其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L3WB**)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曹冬徕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湘L356**)一辆。二、扣押申请人李文兵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L3WB**)一辆。由李文兵负责保管该被扣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