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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圣淦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圣淦,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圣淦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圣淦、辩护人范丁宝、刘春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刘圣淦以虚构高额利润投资项目,并兑现部分承诺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蓝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肖某、赖某某等人投资,共计诈骗人民币115.676万元,将所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圣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圣淦辩称:我第一笔和蓝某某、王某某说过投资煤,但第二、三天就和他们说过这钱是借贷的;我没讲过路虎车、山场和锅炉生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诈骗;虚构事实达到借款目的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刘圣淦以虚构高额利润投资项目,并兑现部分利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投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其中:1、被告人刘圣淦虚构煤炭贸易、山场交易、电子锅炉等投资项目,于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间,先后七次从被害人蓝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55.196万元。2、被告人刘圣淦虚构煤炭贸易、山场交易等投资项目,于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间,先后3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7.88万元。3、被告人刘圣淦虚构煤炭贸易、山场交易投资项目,于2012年2月期间,从被害人邓某某、肖某夫妇处骗得人民币12.2万元。被告人刘圣淦虚构路虎车典当抵押投资项目,于2013年2月21日,从被害人肖某处骗得人民币30万元。4、被告人刘圣淦虚构煤炭贸易、钢管架生意等投资项目,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8日,先后三次从被告人赖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4万元。综上,被告人刘圣淦共计骗的人民币115.676万元。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刘圣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圣淦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身份情况。2、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刘圣淦跟王某某说他要做煤的生意,从永安市槐南拉煤卖到连城煤场,中间有些差价可以赚,他叫王某某问我有没有一起做的意向。经打听,朋友都说刘圣淦有经济实力,有几部好车,也有房子,还在五洲商务宾馆五楼511租了办公室,所以我同意跟他一起做煤的生意。2012年12月22日晚,我、刘圣淦及王某某三人在刘圣淦五洲商务宾馆五楼511办公室共同商量,刘圣淦说如果从永安市槐南拉煤到连城煤场,每吨约有50元左右的利润,连城煤场会当天现金支付煤款,我和王某某均表示可以一起做,刘圣淦提出为了便于管理,资金由他管理,利润可以一天、一星期或者一个月结算都行。我于2012年12月23日、25日各付给刘圣淦投资款现金12万元、3万元。2012年12月29日,刘圣淦说连城煤场的资金拖欠,要我先拿点钱进来周转算在投资款,我就拿了7万元现金给刘圣淦。2013年1月2日,刘圣淦说原来的煤场欠钱太多,他准备另找一家煤场也是结现金的,需要再投资点钱,我就叫朋友罗某某取了14万元的现金由我交给了刘圣淦。这样我共投资36万元人民币到刘圣淦做煤的生意,王某某有投资5万元。2012年12月26日,刘圣淦跟我和王某某说他们五爱村有两片山场要建水泥厂需要征用,他想跟村长一起低价买下再高价卖出,已经找到买主并且谈好了,对方给一个星期准备钱,叫我们一起投资保证赚钱。我提出要去看一下山场,他说是跟村里个别干部私下做的,叫我们先不要去看也不要声张,只要投资就可以赚钱,手续都由他去办理,我们先做第一片山场大约需要投资33万元左右,我们三人每人投资11万元左右,一个星期后每人可以分到7万元左右的利润,余下点利润要分给村干部。当天我就叫朋友施某某转了10万元到刘圣淦指定的账户;王某某也投资了10万元,刘圣淦说怕钱不够,我把身上带着的1.5万元现金也给他作为山场的投资款。2013年1月1日,刘圣淦又说第二片山场要准备去投资办手续了,我问他第一片山场的钱还没有来,煤款也欠着,现在没钱了,他说第二片的山场投资进去,一个星期左右我个人就可以分到15万元的利润,也许煤款跟第一片山场的钱可能也很快到位了,我想想也对,利润又那么多我就又想做了。王某某本来也想投资,但是他没钱了就算了。刘圣淦说这片山场需要投资55万元左右,他跟我一人一半各投资27万元。我当场在刘圣淦的办公室付了2万元现金给他,又找朋友罗某某借25万元投资款,我现金交给刘圣淦7万无,另18万元分别转账到刘圣淦提供的吴永丽账户14万元和林建音账户4万元。2013年1月7日,刘圣淦打电话给我说连城姑田有一个烧电子垃圾的锅炉,14万元买来,3、4天说可以卖20万元,叫我跟他一起投资做这笔生意,我同意并于1月8日找亲戚借了7万元现金交给刘圣淦,由他去具体操办,但是这笔生意一样没有了下文。我一共投资到刘圣淦生意的资金是81.5万元人民币,刘圣淦在2013年2月25日有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做煤生意的利润我拿回来63040元,后我和王某某一直找刘圣淦要钱,他和他老婆郑某分别于2013年3、4月分四次还我1万、10万、5万及4万元,计20万元,我共计拿回来263040元。我和王某某投资到刘圣淦所说的煤场和山场生意后,除了煤场开始有分到一点利润,其他都没有分钱,也没有本钱还回来,而且也没有任何手续给我们看,为此,我和王某某很不放心,从2013年1月底,我们就开始找刘圣淦要他带我们去看煤场、山场,以及相关的合同手续等文件,但刘圣淦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我们。后来我们找人打听,说刘圣淦根本没有做什么生意,他在永安胜景小区的房子是租的,他平时开的高档车也是租的,小陶五爱村的人说他们村里根本没有山场卖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刘圣淦让我叫上蓝某某,一起到刘圣淦永安市五洲商务宾馆5楼的办公室去谈一笔做煤的生意。刘圣淦说从槐南拉煤到连城煤场去卖,每吨利润大约50元左右,连城煤场那里是现金交易,第二天就可以把利润结算回来分成给我们,问我们要不要入股,一起投资做。因为平时刘圣淦看起来很有钱,有好几辆好车,家里的房子及办公室都装修得很气派,感觉他很有经济实力,我和蓝某某都觉得可以做这笔生意,然后刘圣淦就跟我们商量具体的事宜,包括资金的管理,说他每天进煤需要现金、汽车运费等,我们的投资款都交给他管理,具体进煤、运煤也由他去管,我和蓝某某只要投资就可以拿到每吨约50元的利润。12月26日,我拿给刘圣淦现金5万元作为投资,第二天晚上,刘圣淦拿了5200元现金给我,说是第一天的利润,蓝某某也有拿到利润。12月28日,刘圣淦又拿了5200元现金作为煤场利润给我。当天刘圣淦跟我和蓝某某说,他小陶五爱村有一片山场准备征用,他和村长准备低价买下来再转手卖出去,下家他已经找到,我们只需出钱把山场买下来,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出手卖掉赚取利润,他说购买这片山场要33万元,可以卖55万元,扣除给村干部的一些回扣,可以赚到6、7万元钱,问我们要不要一起投资,我和蓝某某都觉得可行,并且刘圣淦做煤场生意的利润这么兑现,我们都觉得他很实在。我就取了10万元、蓝某某出了11.5万元给刘圣淦,作为投资山场。12月29日、1月1日,1月2日,这三天刘圣淦每天都有拿5200元的煤场利润给我。1月初的一天,刘圣淦说煤还可以卖到连城另外一个煤场,也是一样可以赚钱,问我要不要再投资一点,我感觉他前一个煤场有付利润,于是我就又拿了2万元现金给刘圣淦。2013年1月7日,刘圣淦又拿了5200元利润给我,之后刘圣淦就再没有付利润了,说是因为连城的煤场拖欠煤款,要过段时间才能结算,但直到2月初,刘圣淦都没有付煤场利润给我们,我们有些怀疑提出去煤场看看,刘圣淦以煤场负责人不在、煤场修路等理由不带我们去。卖山场的事情,刘圣淦也没有消息,我和蓝某某急了问他,他说钱已经拿给五爱村的村长了,但是村长还没转手出去,我们提出叫他带我们去看山场以及相关的手续,刘圣淦说这事因为村长有参与,所以不方便外人去看。到3月份,我们再次找到刘圣淦,一定要去五爱村找村长核实山场的事情,刘圣淦又说村长已经把卖山场的55万元钱给他但钱已被他用掉,他会想办法把这钱补给我们的,叫我们给他点时间。4、5月期间,经再三催讨,刘圣淦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共支付给我91200元人民币,之后就找不到刘圣淦了,去找他身边的人打听,他们都说刘圣淦并没有做生意,平时开的小车和办公室都是租来的。我共付给刘圣淦17万元的现金,2013年2月2日,因为刘圣淦没有付利润给我,我一直找他,所以他就写了一张借条给我的事实。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15日,刘圣淦打电话给我,说有一笔煤的生意可以投资,就是从永安市洪田拉煤卖到外地,每吨有65元的利润,对方都是现金结算的,我同意并于当天打款2万元至刘圣淦指定的账户。7月16日,刘圣淦付了5000元利润给我,我看有钱可赚,决定再投资一点,又拿了现金2.6万元、银行打款2.3万元给刘圣淦。7月18日,刘圣淦又跟我说,有一个钢架管的生意,投资17万后可以赚3万左右,我就又拿了4万元现金给刘圣淦。我共给刘圣淦10.9万元,刘圣淦只在2013年7月16日拿了5000元说是煤场的利润给我。我之所以会相信刘圣淦所说的生意,是因为刘圣淦是我店铺的老客户,平时花钱都很大方,还开一辆路虎车到我店铺买衣服,刘圣淦说那辆路虎车是他花了100多万买的,说他还有一辆奥迪车,在小陶镇还盖了一幢新房子,装修非常豪华,还拿手机照片给我看,所以我以为刘圣淦很有钱,就相信他的事实。5、被害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的一天,当时刘圣淦正跟我侄女郑某谈恋爱,我们感觉他人不错。有一天,刘圣淦找到我老公邓某某,说他老家小陶镇五爱村有一片山场要卖,他已经跟村长说好了,低价买出来过几天高价卖出去,转手就可以赚几万元的利润,我老公很信他,就拿了4万元的现金给他。后来刘圣淦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我们一直催他,他就在2012年2月23日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给我老公邓某某,但直到现钱没还我们,也没有利润。2012年2月份的一天,刘圣淦又找到我,说他跟朋友做煤的生意,就是从永安拉私煤到连城煤场去卖,对方是当天现金结算的,利润比较高,钱可以马上付,叫我入股一起做煤,我觉得他都快成亲戚了,应该不敢骗我们,就拿了10万元现金给他入股做煤生意,过了1、2天,他就拿了3000元的给我,说是做煤的利润;过了几天,又拿了5000元和1万元的利润给我,后来就没有再给我利润了。我一打听,他根本没有做什么煤的生意,我打电话叫他还钱,他就说做生意一下周转不了,叫我再等一段时间不要催他。2012年2月26日,我只好叫刘圣淦打了张10万元的借条给我,这笔钱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我,利润就只拿了1.8万元给我。2013年2月21日,刘圣淦开了一辆路虎车来我家,说这辆车价值100多万,别人以40万元典当抵押在他这里的,一天的利息是1200元,只要拿40万元出来给对方,每天就有1200元的收入,他手上没有那么多现金,叫我先出30万元,一起做这个生意,所得利息按照入股比例分成,我感觉他说的很真实,而且又有路虎车专门开来给我看,我就叫朋友周初意通过他的建设银行转账30万元到刘圣淦提供的户名为吴铃铃的建设银行账户,但刘圣淦一分利息也没有分给我。2月15日,刘圣淦还以要给老婆郑某买房为由找我借了10万元,这笔钱也是我通过周初意的账户分二笔转的,这样我被刘圣淦骗了40万元。我打电话问他,他以各种理由搪塞我,我感觉他骗人,就叫他还我40万元,他说了很多好话,还说他马上叫朋友打款先还我22.5万元,我说要先打张条子给我,他就写了一张17.5万元即40万元扣除即将还的22.5万元的借条给我,结果他一出门,不但没有打款给我,此后电话也不接了。我了解后才知道他开来的路虎车是他租来的,根本不是典当抵押的,他直到现在也没有把这40万元还我的事实。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刘圣淦叫王某某、蓝某某一起到刘圣淦永安市五洲商务宾馆5楼的办公室去谈一笔煤矿生意,刘圣淦说有一笔生意是从槐南拉煤到连城去卖,投资50000就可以赚5200元的差价,并且第二天就可以把利润结算给我们,问要不要入股,王某某回家和我说了这事,我们都觉得可以做,于2012年12月26日,王某某拿给刘圣淦5万元作为投资。刘圣淦于2012年12月26日拿了5200元现金给王某某;2012年12月27日,刘圣淦又拿了5200元现金作为煤场利润给王某某。当天刘圣淦又提出他们小陶镇五爱村有一片山场,他和村长准备买下来再转手卖出去,33万元买下只要一个星期就可以转手卖55万元,问我们要不要一起投资,王某某回家和我说了这事,我们都觉得可行,王某某就取出10万元现金带到刘圣淦办公室给了他,蓝某某也出资11.5万元。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2日,刘圣淦每天都有拿5200元的煤场利润给王某某。2013年1月初的一天,刘圣淦说还有另外一处煤场可以赚钱,问我们要不要投资一点,王某某就又拿了2万元现金给刘圣淦,之后的几天,刘圣淦没有支付利润,说是煤管站搞检查没有拉煤。2013年1月7日,刘圣淦又拿了5200元利润给王某某,之后刘圣淦就没有再支付利润了,说是连城的煤场拖欠煤款,要过段时间才能结算,但直到2013年2月份,刘圣淦都没有支付煤场利润给我们。我们问他,他就以煤场拖欠煤款等理由推托,我们有些怀疑并提出去煤场看看,刘圣淦以煤场负责人不在、煤场修路等理由不带我们去。山场方面,刘圣淦也没有支付利润给我们,说是钱已拿给五爱村村长了,但村长还没有转手出去,让我们再等一等,我们提出带我们去山场看,刘圣淦就说这事因为村长有参与,不方便外人去看。到了2013年3月份,我们找到刘圣淦说一定要去找五爱村找村长核实,刘圣淦只好承认说村长已经把55万元给他了,但是被他用掉了,会想办法把钱补给我们的。在我们的催要下,刘圣淦分别于2013年4月、5月,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我们5万元、1万元现金,后就找不到他了。我们听说刘圣淦平时开的小车和办公室都是租来的,刘圣淦没有拿煤场和山场生意的相关合同给我们看,我们也没有到山场和煤场实地考察过。我们之所以相信刘圣淦是因为一方面刘圣淦是我们的朋友;另一方面,刘圣淦平常表现的很有钱,很有实力,平时都住在盛景小区,出入有开奥迪A6,价值100多万的路虎还有览胜极光等车,刘圣淦在永安市五洲商务宾馆的办公室装修的很有气派,所以我们都觉得刘圣淦有经济实力。我和我丈夫王某某一共拿了人民币17万元给刘圣淦做投资,刘圣淦在2012年12月底及2013年1月初,付了6笔一共是31200元的投资煤款的利润给王某某;2013年4月份的一天,刘圣淦转账人民币5万元到我的建行账户;2013年5月的一天还款人民币1万元给王某某的事实。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永安市小陶镇五爱村村主任。刘圣淦是我村村民,我们村没有山场要卖,也没有要建水泥厂。我们村里的山场除了承包给村民之外,原来有1千多亩山林,于2001年已全部卖给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了,村里已没有山场的事实。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永安市五洲商务宾馆五楼511办公室是我的,2012年5月我通过中介以每月1000元出租给一个叫刘圣淦的人,我们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1月后,刘圣淦就没有付房租给我了,至今还欠我3个月房租没付的事实。9、证人冯某某(又名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圣淦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刘圣淦没有借钱给我的事实。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初的一天,刘圣淦到我家说他快结婚了,身上没有建设银行卡,有时做生意需要转钱到建设银行,叫我建设银行卡借他用一下,我当时没在意就把建设银行卡借给他了,密码也告诉他了。用了大约一个多月,刘圣淦就还给我了,还我的时候卡里没钱的事实。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刘圣淦找我借了4万元,2013年1月1日说要还我,叫我拿建设银行卡,我没有就借我朋友林某某的,刘圣淦就转了4万元到林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的事实。1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我朋友刘某某说他有一笔钱要转进来,对方指定要用建设银行卡,刘某某没有,所以临时借用我的建设银行卡,后来该卡转了4万元人民币进来,刘某某叫我把钱转到他农行账户去的事实。1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刘圣淦于2012年9月结婚,他没有跟我说有做什么生意,但是后面有些人找来了,我才知道他跟人说做煤、山场等生意,但他实际上有没有做我不清楚。我们在2012年5月买了一辆奥迪A6L轿车,购买时连贷款共计40万元,车子已经被人起诉查封了,其他没有值钱的固定资产。我平时吃住在自己家,他偶尔会拿个500、1000元给我,其他经济往来我不知道,而且他还把我娘家人借了100多万,我都不知道怎么办。刘圣淦平常有开路虎、宝马等轿车,刘圣淦说是朋友放在他那里保管,所以他拿来开的事实。1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初的一天,我将我的建行银行卡借给刘圣淦,卡至今没有还我的事实。1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我将自己农业银行卡借给刘圣淦,卡至今没有还我的事实。1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刘圣淦来永安市新佳洁超市广场C幢1-1604室找我玩,当晚住在我家里。我不知道刘圣淦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网的逃犯,直到公安机关来我住处抓住刘圣淦我才知道。我不知道刘圣淦平常做什么的事实。1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与别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永安市兴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我和朋友将各自名下的路虎极光、宝马7系、路虎发现4等车挂靠在公司出租。2013年1月10日左右,刘圣淦打电话给我公司说要租吴大海名下的车牌号为闽GQ79**宝马7系,讲好租金每天1100元,刘圣淦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我们并写下:在借用期间不酒驾、不转借、不违章、不载危险品的承诺书后,我们将车租给刘圣淦。当天下午,刘圣淦来公司说要换一辆车,因为价格差不多,我们就换了吴承川名下的路虎发现4给刘圣淦,刘圣淦同样写了一张与上相同的承诺书。2013年1月23日,刘圣淦又来公司,要租用我的路虎极光去接亲,因为刘圣淦前面十几天的租金有付,我也就信任他,说好车辆的租金是每天1100元,刘圣淦还是写了一张承诺书给我,付给我3天租金。后面两部车的租金都没有支付,打电话问时,刘圣淦不是说在谈生意就是在外地,因为之前刘圣淦跟我们说他做煤生意,我们以为刘圣淦很有钱就觉得无所谓,到了2013年4月份,因刘圣淦一直拖欠车辆租金没有给我们,我们就把二部车拿回来,刘圣淦欠我们二部车70天左右的约15万元左右租金的事实。18、永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与朱某某联系,朱某某电话证实其与刘圣淦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向刘圣淦借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19、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圣淦处扣押卡号为6228482032445563316的农业银行卡一张的事实。20、借条,证实:被告人刘圣淦于2013年2月25日向蓝某某出具借款81.5万元的借条一张;于2013年2月2日向王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7万元的借条一张;于2012年2月23日向肖某出具借款人民币4万元,月息3%的借条一张;于2012年2月26日向肖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3%的借条一张,于2013年2月24日向肖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借条一张的事实。2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蓝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10万元、于2013年1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14万元到户名吴某某卡号6217001870000300888的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4万元至户名林某某卡号6227001872560047429的银行账户;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银行卡(卡号4340621870779984)转账10万元至吴玲玲6227001872560104196的账户;卡号6227001872560104196于2013年2月21日由他人转账存入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赖某某于2013年7月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万元、2013年7月6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2.3万元至罗某某的账号为6228-4820-3244-5563-316的帐户。吴某某建设银行6217001870000300888账户于2013年1月1日由罗某某4340611870752743帐户转账存入人民币14万元,2013年1月5日通过ATM转账4万元人民币至蓝某某4340621870779984账户。林某某6227001872560047429的账户于2013年1月1日由罗某某账号4340611870752743转账存入人民币4万元,2013年1月2日转账4万元至刘某某6228452030010035419账户。周初意4340621870762907账户于2013年2月15日分别转账支取人民币4万元、6万元;2013年2月21日转账支取人民币30万元。罗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032445563316于2013年7月15日现金存入人民币2万元,于2013年7月16日现金存入人民币2.3万元的事实。22、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刘圣淦于2012年5月1日与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永安市五洲商务宾馆511号,租期一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的事实。23、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刘圣淦于2013年1月10日向谢某某承租车牌号为闽GQ90**的路虎车一辆;于2013年1月10日向谢某某承租车牌号为闽GQ79**的宝马车一辆;于2013年1月23日向谢某某承租车牌号为闽GR13**路虎极光轿车一辆的事实。24、永安市房管局出具的“协助公安局查询当事人房产情况表”,证实:经永安市房产管理局2013年7月29日经查询,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刘圣淦房产信息的事实。25、被告人刘圣淦及其妻子郑某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郑某在永安市邮政储蓄银行603960004230870468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3月21日帐户余额人民币3.4元;刘圣淦在永安市邮政储蓄银行603960013230934410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21日帐户余额人民币72.84元;刘圣淦在中国银行428662608309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30日帐户余额人民币253.29元;刘圣淦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105503130425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21日余额人民币57.54元;郑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404051801105214234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21日的余额为人民币31.21元;刘圣淦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32741390018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21日余额人民币0元;刘圣淦在永安市农村信用社9030419010100100188398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21日余额为人民币0.71元;刘圣淦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1872560127585的账户经查询,2013年6月21日余额为人民币0元的事实。26、永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科证明,证实:刘圣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郑某名下登记一辆闽GM33**奥迪牌小轿车,该车于2012年5月23日被抵押,2013年3月8日被查封的事实。27、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9日在永安市燕南新佳洁广场C幢1-1604室将被告人刘圣淦抓获的事实。2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圣淦的前科情况及具体的释放时间。29、被告人刘圣淦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我主要是编造了两种投资方式去骗朋友的钱,一种是投资拉煤的生意,另一种是投资山场。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我叫蓝某某、王某某到我租的永安市五洲商务宾馆5楼办公室,我告诉他们准备从槐南拉煤到连城去卖,每吨煤的利润在30元左右,邀蓝某某、王某某一起入股投资,利润当天可以支付。2012年12月23日,蓝某某分别拿了12万元和3万元、王某某拿了5万元给我作为投资煤的生意。过了二、三天,我付了13200元、3120元二笔钱给蓝某某,说是投资的利润,同样也拿了二次各3000多元给王某某,算是做煤的利润。蓝某某在2012年12月底和2013年元旦左右,又拿了7万元和14万元给我,但当时我已经告诉蓝某某没有做煤生意了,算是找蓝某某借36万元,利息3分,我有陆续付了几天的钱给蓝某某,有的是1万多元,有的是几千元,我没有做煤的生意。2012年12月底,我骗蓝某某、王某某去小陶镇大陶洋买一片山场来转手卖掉,一共投资33万元,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赚到钱,每个人可以分3万元左右的利润,蓝某某和王某某很感兴趣就同意投资。2012年年底,王某某拿了10万元现金给我,蓝某某拿了1万元现金、转帐10万元到我的银行卡上。过了几天也就是2013年元旦左右,我又跟蓝某某、王某某说小陶还有一片山场要卖,我们可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差价,有很高的利润,一共投资55万元,王某某和蓝某某都有兴趣,但王某某因为没钱就没有投资,蓝某某拿了9万元现金、又按照我提供的吴某某和林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分别转帐14万元和4万元给我。我用买卖山场的名义骗了蓝某某38万元,骗了王某某10万元。在2013年元旦后的几天,我找蓝某某借了7万元,说好月息是3分,这笔钱没有付过利息,因为我没有钱了,后面我也不敢接蓝某某他们的电话,怕他们找我要钱。2013年7月15日,我没有钱用,债主又一直催我还钱,于是我就想再打着投资的名义去骗些钱。之前我经常在凯文服装店买衣服,认识了服装店老板赖某某,我打算从她那里骗些钱。2013年7月15日,我打电话给赖某某说有一笔煤的生意可以投资,从永安市洪田拉煤卖到外地,每吨有65元的利润,对方都是现金结算,赖某某同意并于2013年7月15日打款2万元到我指定的罗某某帐户。7月16日,我对赖某某说煤的生意已经有利润了,并付了5000元利润给赖某某,赖某某很高兴,我就马上鼓励赖某某多投资一点,当天傍晚赖某某拿了现金2.6万元给我,又从银行打款2.3万元到我指定的罗某某帐户,这69000元都算是投资做煤生意。2013年7月18日,我又跟赖某某说,有一个做钢架管的生意,第二天就可以结算利润,叫赖某某再投资一些钱进来,投资17万马上可以赚3万元。当天傍晚,赖某某又拿了4万元现金给我。我共骗了赖某某10.9万元。我之所以选择赖某某作为诈骗对象,是因为我经常在赖某某店铺买衣服,每次都买很多,花钱很大方,而且我经常开着借来的好车去她店铺,让赖某某觉得我很有钱,这样我比较好诈骗她。我没有做煤生意,也没有做钢架管生意,我只是编造一个生意以有高额利润为由,引诱他人投资,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我从别人骗来的钱主要是自己平时开销,也有付一部分的利息给别人。我共找蓝某某借了81.5万元,事后我有打了一张借条给他。我还了他利息5-6万元左右,本金21万元左右,现在还欠他55万元左右;我共找王某某借了17万元,我事后也有打了一张条子给他。我还了他本金8万元左右,付了利息1.5万元左右,我还欠他6.5万元左右。我找赖某某借了10.9万元,我没有付她利息,当时也没有写借条给她。我没有自己的经济实体、没有做煤炭生意、山场生意、电子锅炉生意、钢架管生意;我没有重大的固定资产、房产;五洲商务宾馆办公场所,是我2012年5月找一个叫张某某租的,一直租到2013年1、2月份,我没有付房租,后来张某某就把房门钥匙换了,我还欠张某某2-3个月房租。我开的路虎车,是因为我把自己的奥迪车当给别人没有车子开,我就到永安市新安大院门口,找谢某某、吴承川他们租了两辆车,分别是路虎极光和路虎发现。对于被告人刘圣淦提出:我第一笔和蓝某某、王某某说过投资煤,但第二、三天就和他们说过这钱是借贷的;我没讲过路虎车、山场和锅炉生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虚构事实达到借款目的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圣淦以虚构高额利润投资项目为由,邀约被害人投资,随即兑现部分利润,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加大投资,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在被害人的追讨下有少量的还款并出具借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亦无任何的财产和正当职业,却虚构高额利润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在被害人的追偿下虽有少量的还款并出具借条,但这并非是被告人真诚的还款行为,而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额利润的投资项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圣淦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圣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15.676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卢杰审 判 员  刘 珊人民陪审员  邓天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文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