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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闫国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黄朝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朝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訾天旺组成合议庭。二、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日。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