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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新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明旭与被告白新超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旭,白新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新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白明旭,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新甸铺镇津湾村*组。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新超,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新甸铺镇津湾村*组。委托代理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明旭与被告白新超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明旭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中保、被告白新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同组,被告个人组建建筑施工队从事民房建筑业务。2012年6月,我与被告口头协商由被告承揽我位于新甸铺镇津湾村新农村村委对面的楼房三层520平方米,我按每平方米135元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方包工不包料,并约定2012年12月以前保质保量按时交付。在被告承建的主体工程完工时,我发现一楼的两个柱子浇注水泥不规范,出现空洞现象,在我要求下,被告在两个柱子边增加了辅助立柱,影响���房屋的美观,浪费了我的原材料。在二层楼墙面粉刷后,由于被告在施工中不负责任,不按用料配比砌砖,操作不规范,不合理,导致二楼墙壁出现笠立裂纹和大片的龟裂纹现象。另三楼大梁及楼梯上方采取砖过梁形式不规范,新建的楼房等处存在安全隐患,经新野县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鉴定,虽不属于危房,但不合格,裂缝处大梁浇注处需修复加固,并作出了处理意见及补救措施,经新野县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该房屋采取修复加固等措施需18250元,造成房屋贬值45000元。后通过村委多次协商,被告以我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赔偿和修复。现请求被告赔偿楼房修复损失及房屋贬值损失63250元、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6625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1份及照片6张,用以证明被告给原告所建房屋存在多处安全隐患。2、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房屋的损失情况。3、鉴定费票据2张,用以证明原告支出房屋鉴定费1800元。被告辩称,本案应为承揽加工关系,协议建房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另原告的损失是不确定的,是否与建筑工人有关,原告应举证证明他的损失与我有因果关系,本案损失的确认不能以鉴定为准,安全鉴定报告及价格鉴定部门都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都未在河南省司法鉴定名录中登记,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原告随意增加建房面积,改动设计图纸,导致房屋不是一个整体结构,在发现立柱出现空洞以后,我及时根据原告的要求采取了补救措施,若出现质量问题,也是原告方改变建筑结构造成的,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应主张权利。总之,原告未有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及存在质量问题��我造成的,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法庭提交建房协议合同书1份,用以证明建筑面积及建房价格。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李应峰、周敬豪出庭接受质询,李应峰、周敬豪陈述其单位性质系事业单位,可以接受个人委托鉴定,资质是发改委颁发的,不需通过司法备案,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也可对价格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价格指的是损失价格,鉴定中的房屋贬值的计算数额是以房屋总价值的10%计算的。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被告认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提供鉴定资质,房屋损失的价格鉴定机构无资质。本院认为,对该两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对第3份证据,被告认为票额1000元的票据不能证明是原告支出的费用。本院认为,���证据系原告的实际支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建房面积当时是大约面积。本院认为,对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未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鉴定人员的证词,原告未持异议,被告认为该鉴定机构未在河南省司法鉴定名录中登记,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对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系组织当地农民工为别人建房的建筑包工头,没有建筑资格证。2012年6月,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给原告建造三层楼房用于居住,包工不包料,并签订“建房协议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建房主人为甲方:白��旭,施工队为乙方:白新超,建筑面积:大约380(平方米),建筑每平方价格135元。付款办法:甲方分为五批,付给乙方建房工资。”甲、乙双方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在被告承建原告房屋主体工程完工时,原告发现一楼的两个柱子浇注水泥不规范,出现空洞现象,后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又在两个柱子边进行了加大柱截面支承。2013年4月11日,新野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的安全性等级及是否属于危房,采取加固处理后能否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及处理意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原告的房屋砖砌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坏:①少部分砖砌体因组砌方式失误形成通缝(砖错缝在2.5cm以内均为通缝),加上勾缝不密实,造成墙体粉刷层形成竖直裂缝,该部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6m级。②两层西山距北墙约3.4m处因上部结构集中受力引起上下3m长的竖直剪切裂缝。该处砖砌体构件的安全性评定为Cm级。③二层东山北间中部因组砌方式不对及三层受力影响形成2m左右的竖直裂缝,其安全性评定为6m级。④三层楼梯口上方采取砖过梁形式(现行规范不允许使用),底层砖砌体其上有钢筋,下部无钢筋,时间长了因热胀冷缩作用及中部下挠影响,容易脱落伤人,其安全性评定为Cm级。⑤部分砖砌体构件砌筑未内外拉线及吊垂,形成墙面凹凸不平,形成粉刷层厚薄不一,加上粉刷砂浆水泥用量较大,勾缝不严实脱水,墙面出现比较严重的龟裂纹,影响房屋美观,其安全性仍为an级。根据以上评定情况,综合评定砖砌体结构件的安全性为Bm级。钢筋混凝土构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①一层西侧中柱及北柱,因振捣不密实出现严重的空洞,质量不合格,应支撑后剔除空间部位,重新浇筑一级标号的混凝土。现施工方已采取填补空洞部位,增加柱���面的方法进行加固处理,其安全性暂评定为6m级,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只是占用房屋使用空间,影响美观。②该房屋少数圈梁因砖支砌不当造成圈梁截面颈缩现象,减低了圈梁的拉结作用。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m级。根据以上情况,该房屋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评定为Bm级。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安全性评定为Bm级,不属于危房。处理意见及措施:该房屋须对Cm级构件采取加固整改,需对Bm级构件进行适当加固,具体措施如下:1、对二层及其它出现明显竖直裂缝的墙体采取双面加固钢筋网(或钢板网)后粉刷1:2.5水泥砂浆方法进行。2、对楼梯口上方砖过梁底部进行加固钢过梁或增加预制过梁的方法处理。3、对圈梁颈缩现象宜剔除梁上方砖砌体,加固钢板支柱后重新增加上方钢筋,点焊箍筋后浇注。4、对B级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加固修补处理。经以上加��整改处理后,使Bm级和Cm级的结构构件安全性达到Am级标准,方能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2013年4月24日,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失的价格作出鉴定,原告房屋直接损失18250元,间接损失(房屋贬值)45000元。结论为6325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原告将其房屋交由被告施工承建,并签订了《建房协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约定支付被告工钱,被告应按时保质将房屋建好。本案中,被告是承建原告房屋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艺不细致,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的直接损失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为18250元予以支持,该房屋因系新建,故原告称其房屋的间接损失(房屋贬值)其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按原告实际支出的1800元计算。对原、被告在审理中未有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的诉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新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明旭房屋直接损失18250元,鉴定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白明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负担1160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永 辉审 判 员 ��义丹人民陪审员 李 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