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690号原告姜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白青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