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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时衍纲与被告艾凤云、宋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衍纲,艾凤云,宋春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时衍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汪清县。被告艾凤云,女,汉族,现住珲春市。被告宋春元,男,汉族,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衍纲诉被告艾凤云、宋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衍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衍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晔瑶人民陪审员  杨士俊人民陪审员  吴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世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