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