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书,男,侗族,1943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汉族,1949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夏昌友,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凉亭坳尹家岭村文书。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书、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昌友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淑莉审 判 员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唐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