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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陈玉年、马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年,杨金花,马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陈玉年,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杨金花,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马战,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年与被告杨金花、马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调取主要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主要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年撤回对被告杨金花、马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年负担。审判员 邓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