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姚加勇诉于吉高、乔士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加勇,于吉高,乔士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姚加勇,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于吉高,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乔士妮,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加勇与被执行人于吉高、乔士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