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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执查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小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怀,龚小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游执查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怀,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15号6幢3单元6楼2号。被执行人龚小钟,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兴民街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小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龚小钟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489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传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