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今点建材厂与康纪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康纪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祝国寺村*组。经营者:翟红,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纪扬,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以下简称今点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康纪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今点建材厂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是康纪扬在2012年2月13日进厂,在4月23日因盗窃华润橡树湾二期七标段扣件暴露,厂里于5月5日向全厂公布若存在盗窃行为,将被开除的《通知》。康纪扬是在5月15日领取了工资后自动立厂。康纪扬盗窃客户财务,发包方要求客户不再购买我厂产品,申请人损失惨重,康纪扬得知后,无颜面对,自动离开。同时,其在5月15日离厂后,2012年5月26日,其未经厂同意,趁我厂管理不严,私自进入操作车间,出现伤情,申请人并无责任。此外,本事件系其当地司法局公务人员多次协调,双方已经处理完毕,现其再次提起所谓劳动纠纷,实属背信弃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入再审: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413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12年2月13日之前,2012年5月15日之后没有劳动关系。康纪扬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今点建材厂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今点建材厂与康纪扬之间���动关系的终止期间。2012年5月11日,今点建材厂为康纪扬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月26日康纪扬在今点建材厂内被机器绞伤后,其医药费已经由该份保险在2012年8月予以理赔。根据康纪扬受伤的地点以及理赔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实际终止。今点建材厂主张2012年5月26日发生的事故系康纪扬自残导致,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康纪扬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之日,即2012年12月28日并无不当。今点建材厂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予以证明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今点建材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 均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蒲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