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炎陵县长兴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炎陵县长兴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00号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731464-5。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被告:炎陵县长兴水泥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伟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长兴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82.5元,由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成明代理审判员  汪严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