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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党献军与韩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献军,韩兰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149号原告党献军,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潮青,女,1970年2月5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员。被告韩兰光,女,1935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献军与被告韩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献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党献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党献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