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1日生。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许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自宽审 判 员 汪书英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